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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了11人之命,当然算“见义勇为” |
2009/8/26 10:13:00 来源:珠江晚报 青雁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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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蔡毅救起11名落水者后身亡的事件经过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当地市民自发前往吊唁英雄。奉节县官员称,经初步查明,蔡毅的行为系“舍己救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将待相关部门调查后,按程序申报给出结论。(8月25日《重庆晚报》)
蔡毅以一人之命,救了11人之命,如此舍己救人的英雄,却算不上见义勇为,这实在让人心寒。也许,有关部门的谨慎是必要的吧,可是,这种刻板的“调查”和“按程序申报”,总不免给人以冷冰冰的感觉。
什么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舍己救人?它们的区别又在哪里?
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来看,见义勇为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如此看来,蔡毅的作为,不正合乎上述标准吗?当一个人在瞬间决定付出自己的生命,当人性的光辉在瞬间迸发出来,那需要何等果决的勇气!这种舍生忘死的崇高品德,有多少人具备,并能在紧急时刻毫不犹豫地做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舍己救人”比“见义勇为”有着更高的境界,因而更可贵,更值得景仰。因为,它是一种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死的威胁给自己,甚至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换取别人的生存,这种伟大而高尚的情操,岂是一个“见义勇为”所能涵盖的?一个人连生命都可以放弃,还有什么“义”不可“勇为”呢?相对于“舍己救人”而言,“见义勇为”的牺牲和风险要小很多,至少,它可以不必献出自己生命,不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要“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就是。
可惜的是,我们一般概念中的 “见义勇为”,只局限于面对罪恶、危险时挺身而出。具体说,就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其他突发事件中舍己救人、勇于救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制止犯罪;二、抵抗犯罪;三、抓获犯罪;四、抢险救灾;五、救死扶伤。然而,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上述职责原本不该由普通百姓来承担。事实上,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社会分工的信任,在类似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对一般公民的要求是:赶快报警;需要的时候出来做证他们并不鼓励普通百姓去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只是一种道德范畴的要求。如果我们把有没有“英勇”地与犯罪分子搏斗,有没有流血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 “硬杠子”,那显然是混淆了普通百姓与法定职责人员的社会分工,不仅有点强人所难,甚至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在我看来,蔡毅舍己救人的行为倒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可惜,官方的定义似乎恰恰将它另当别论,似乎连表彰奖励的资格都没有了。这种过时而刻板的定义,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发扬光大,必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是落伍的,狭隘的。
在见义勇为还是一种“稀缺资源”的时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自然显得十分重要。可是,如果机械地定义见义勇为,甚至把舍己救人都排除在外,那不仅无助于激励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反而会使这种“稀缺资源”得到遏制。假如我们对蔡毅舍己救人的行为持如此谨慎甚至怀疑的态度,那么,如果地下有知,蔡毅也许会后悔自己的作为。那样一来,今天,这世上不过少了一个英雄,多了11个冤魂,明天呢?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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