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
2021/4/6 9:00:44 来源:市财政局 郭韬 打印本页 |
|
|
4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了有法可依。
一是明确了资产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了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五是明确了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对我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及时修改完善,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
|
站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