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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中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新规出台 |
2008/3/6 8:57:39 来源:审批中心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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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告》(连政发[2007]173号)精神,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市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通知》精神对人防工程所有权作出了明确区分,规定国有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所有者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通知》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法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我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进行了具体明确,《通知》要求已建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携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平时平面图、平战转换预案,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或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或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市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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