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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协会

    义务工作(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愿的、不计报酬而参与社会生活、推动人类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正在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崇高追求。为了推动我市的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给自愿为社会义务工作的机关干部提供服务平台,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协会(简称义工协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义工协会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志愿者)活动,发动机关干部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同时树立机关干部“奉献爱心、服务大众、完善自我、造福社会”新形象,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全面进步。

二、组织办法

义工协会采取会员制,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10人以上的义工(志愿者)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义工协会成立初期,以吸纳个人会员为主。

三、义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关心社会、助人为乐、富有爱心。
2、愿意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以上的义务服务项目,参加义务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48小时。

四、管理办法及原则

1、义务工作者采取注册登记制度。为了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义工队伍,更加有效地调配义工及其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义工的培训、评介及表彰机制,对义工采用注册登记制度,发放注册登记表、志愿服务证及胸章。

2、义工参加活动坚持完全自愿、业余义务、统分结合的原则,利用节假日等业余时间自愿为社会提供义务工作,活动方式可以是统一组织的,也可以是分散进行的。

3、义工个人晋升采取星级制,共分五个星级。个人会员晋升以每累计服务时间100小时为一级晋升单位,即个人会员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内者为初级会员,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者,晋升为一星级会员,累计达200小时者,晋升为二星级会员,如此类推。团体会员中的个体晋升参照个人会员晋升办法。

4、会员每参加一次义务活动,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在会员服务证上如实填写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并作为会员晋级的依据。

5、市级机关义工协会成立以后,市级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将作为团体会员纳入其中,市级机关青年志愿者同时具有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身份。

6、义工在本职工作之余向社会提供无偿义务工作,从事的义务活动可以与义工所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有关,也可以与义工所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无关。凡义务活动与义工所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有关的,应该在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与本职工作区分开,不能使义务活动成为本职工作的延续。

五、有关要求

1、应征义工务必要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凡申请加入市级机关义工协会的志愿者,请于7月31日前由本人到市级机关工委组织处填写入会登记表,同时缴个人近期同版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2、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义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每一位机关干部都能知道义工组织的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崇高意义,动员本单位有志于从事义务服务活动的干部和职工积极到招募点报名,使他们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同时,自身也得到提高、发展和完善。

3、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协会会员招募地址:新浦区海昌北路2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12楼市级机关工委组织处。联系电话:5802437。联系人:霍忠香、 王 芬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机关义务工作者 (志愿者)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简称市级机关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义工精神,实施和推广义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大会。

本会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 本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I、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4、决定其他本会代表大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本会代表大会;

2、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3、决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4、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5、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卸免部分理事。增补和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6、聘请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7、取消会员资格;

8、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组成。

第十二条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1、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本会各服务机构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2、宣传义工精神,推广义务工作;

3、招募义工,转介义工服务;

4、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5、收集工作建议;

6、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按服务项目设置各类服务机构,每个服务机构设负责人2一3个人,由秘书处提名,交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各类服务机构职能为:

I、策划、组织本服务机构义工开展义务活动;

2、推荐理事候选人,推荐有关评优人选;

3、开展其他需要以机构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并接受入会辅导,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工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并接受入会辅导,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阅读、使用本会有关书刊、资料、内部刊物的权利;

4、监督工作并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介绍本会、推广义务工作的义务;

3、维护本会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由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和本章程修改需经本会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徽、会旗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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