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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1/3/2 9:01:33   来源:市机关工会             打印本页   

     (苏工办〔2013〕80号)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收入管理
   1.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或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2.工会会员应当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2)事业单位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企业单位的会员为作为工资发放的收入。
   3.建立工会的基层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已实行2%工会经费全额由税务部门代收、财政代扣的地区,基层工会留用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予以转拨),上缴地方总工会40%。实行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全总、省总有关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4.基层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并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后,上级工会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基层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认可的缴款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基层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
   二、预算管理
   1. 工会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2.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3. 预算收入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预算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4. 年度预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5. 工会应当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预算支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6.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7. 工会年终前应当根据上级工会的决算编制要求,对全年各项收支、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办理年度结账、编制决算。
   工会年度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预算编列、与预算金额相配比,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三、经费支出管理
   1.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工会应当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
   2.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工会经费不得开支应当由单位行政承担的费用。
   3.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
   4.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日常开支应当根据审定的预算,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事项,必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5.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6. 工会支出费用的报销,必须严格履行规范的审核、审批手续。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对开展活动购买的奖品、送温暖及慰问活动等支出,应说明用途并附明细清单。
   7. 工会经费收支账目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四、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管理
   1. 工会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现”,严禁收款不入账;现金支出应该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现金日记账应当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入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 工会应当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与工会无关的资金不得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3. 工会应当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银行印鉴章应当分开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逐笔序时登记,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 工会应当对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前应当全部结清完毕、不跨年度挂账。
   5. 代管经费是指党团组织及单位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有指定用途的、不属于工会收入的经费,如代管的党费、团费、职工互助金等。代管经费要严格按资金的用途使用,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五、资产管理
   1.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工会应当严格执行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2.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加强对固定
   资产从购置、验收、登记、领用到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3.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保证账实、账卡、账账核对一致。
   4. 工会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5.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6.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经费、财产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工会组织撤销、解散的,其会计档案、财产、资金余额应移交上级工会。
   六、会计管理
   1. 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专兼职会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
   3. 工会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及时配备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工会应当单独建立账簿,包括日记账、分类账和备查账;会计事项不多的工会,可设序时、分类的综合账簿,即“收支日记总账”进行核算。具备条件的工会可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实行会计电算化。
   5. 工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定期整理、造册归档、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
   七、财务责任
   1. 工会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和财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工会会计行为。工会法定代表人承担《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造成工会经费、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总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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