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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21/3/3 10:12:52   来源:市机关工会             打印本页   

     (苏工发〔2018〕13号)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应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江苏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 按照江苏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应当留成的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 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因开展工作和活动需要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需要聘请相关授课人员的,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自行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可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但不得发放现金。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应予看望,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基层工会应严格界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2.日常生活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基层工会所在地十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具体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财力可能与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基层工会应确保精准帮扶,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三分之一,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受单位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具体事项由单位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执行,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应严格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配备工会干部。不得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兼职工会干部和国有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
   经上级批准,基层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表彰的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会员总人数的5%,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基层工会应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及各类协(学)会等其他组织的财务合并核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补贴等,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发放标准。制定的制度,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
   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或备案。慰问标准应统一,不得搞特殊化慰问。各类发放应有详细清单,签收、审批手续应齐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职工食堂、职工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及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基层工会受单位行政委托,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费用应由单位行政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江苏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苏工办〔2015〕1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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