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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3+2”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
2021/1/21 9:30:31 来源:市司法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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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关于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实施办法》。“3+2”工作机制,即由人民法院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司法局居中协调,三方共同推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机制。
七类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纳入“3+2”工作机制予以化解: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仍无法有效实现的;涉及对被诉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评价,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具有正当合理因素的;行政机关负有履行、给付职责,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具有正当合理因素的;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其他具备争议实质性化解条件的。
对于具备诉前协调化解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征询原告同意后,可委托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市、县(区)司法局进行诉前协调化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自行化解矛盾而无法化解的,将情况反馈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化解诉前行政争议数量等要素,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法院开展考核;市司法局综合涉诉行政争议协调数量、协调化解率等要素,定期对各县区司法局开展考核。双方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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