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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2018/11/21 10:07:00 来源:市审计局 王颖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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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了《连云港市政府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 4 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明确修订办法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涉及的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投资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去年9月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并召开了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意见精神,市审计局及时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审计局结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会同法制办、财政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着手修订有关办法。
办法对原办法中“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建设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删除,明晰了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评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依据,也可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依据。办法调整了国家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和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等内容。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建设单位已编制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增加了“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前置审核、确认、签字、验收等工作”及“审计机关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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