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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2018/10/26 16:08:27 来源:市民政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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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近日,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对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烈士遗属月抚恤标准提高到261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月抚恤标准提高到2325元,病故军人遗属月抚恤标准提高到2034元;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092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到1918元,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到1744元;“两参”退役人员月补助标准提高到81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月补助标准提高到756元。
对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执行国家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提高到51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对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35元,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民政、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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