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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 “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
2018/9/28 8:42:51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积极策应我市“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支点建设司法需求,市中院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规范流程、细化举措,夯实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基础。
   第一条 工作目标定位。依托国内民商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两大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实施民商事审判精品化战略,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民商事案件,提供高效、便捷、智能化的司法服务,以高质量司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区域管辖范围。“一带一路”巡回法庭作为市中院内设派出机构,巡回审判全市区域内属市中院管辖的一、二审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受理案件类型。“一带一路”巡回法庭主要审理中外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产生的民商事案件。
   1.“一带一路”建设所涉投资合作、货物买卖、加工承揽、仓储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重大工程建设等案件以及涉公司类相关案件;
   2.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民商事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商事案件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以及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对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的相关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可以视情况在“一带一路”巡回法庭进行审理。
   第四条 组织工作机制。建立由市中院民二庭分管院领导定点联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设立市中院“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中院民二庭,市中院民三庭、民五庭、研究室为成员单位,负责“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工作落实,调研总结巡回审判工作。
   第五条 案件办理流程。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类型,设立“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受案窗口,及时受理、移送相关案件。探索在巡回审判点开展预约立案、现场受理案件,实现远程网上立案、缴费、阅卷、送达、证据交换等工作。
   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案件,相关部门员额法官主办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在巡回审判点设立公告栏,于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开庭信息。
   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审结后,应在二日内向“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报备结案文书。
   定期开展涉“一带一路”巡回审判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完善委托执行、联合执行等执行形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化对涉“一带一路”巡回审判案件涉诉信访的督办反馈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
   第六条 审判场所设置。“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本着就地就近、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充分利用中哈物流合作基地、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等平台设立巡回审判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规范审判活动区域布置。落实网上办案、庭审“三同步”要求,高标准配齐交通、通讯和移动办案办公等巡回审判装备。
   第七条 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定期巡回审判为主,不定期巡回审判为辅。市中院相关部门根据所受理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巡回审判时间,于每季度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
   加强与涉“一带一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深入走访座谈,积极开展司法调研、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外投资者等旁听庭审,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巡回法庭的法制教育功能。
   推进智慧法庭建设,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判涉“一带一路”企业、具体项目存在的涉诉风险,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第八条 完善诉调对接。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加强与市侨联的诉调对接沟通,高度重视支持运用仲裁手段化解纠纷,增强多元化解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注意吸纳外籍调解员或者港澳台调解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探索将涉“一带一路”纠纷委派委托给外籍调解员、港澳台调解员调解。
   第九条 深化司法协作。全面落实《服务保障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工作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沿海相关法院的交流协作,探索推进委托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与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的沟通协调,适时开展座谈交流、疑难案例研讨、联合司法宣传等工作,完善涉港口、船舶等案件的立案、保全、委托执行等工作机制。
   建立与连云区人民法院徐圩新区法庭定向联络机制,加强审判指导,实现案件审判、司法服务无缝对接,着力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为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保障。
   第十条 推进持续发展。深入开展微课堂、青年干警论坛、岗位练兵等活动,注重引进、培养精通外语、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习惯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
   强化监督考核,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庭审、裁判文书”专项评查工作,定期分析通报“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收结案、发改率、长期未结案等审判运行态势,不断提升巡回审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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