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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港澳台同胞可用居住证办理公积金业务 |
2018/9/21 16:50:47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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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精神,从2018年9月1日起,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更为便捷的公积金购房贷款、租房提取等相关政策。
其中,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录入证件号码采用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仍可使用通行证办理。此外,如果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已经以通行证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在使用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应先将首次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以通行证设定的“身份编号”变更为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
根据今年上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财政局、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按我市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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