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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社会保险补偿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补缴 |
2018/6/6 11:37:54 来源:市人社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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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于2017年1月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报关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1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小陈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700元作为社会保险补偿,小陈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一年后,小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经了解,公司认为,小陈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单位已向其按月支付社会保险补偿,小陈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同意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那么,单位与职工之间约定的类似补偿或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此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看上去,职工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会保险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职工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所以,虽然小陈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会保险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小陈以此为由的投诉理由是成立的。最终,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的教育下督促下,为小陈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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