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 我市出台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十不准” |
2018/5/3 9:37:07 来源:市司法局 打印本页 |
|
|
为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高质发展,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连云港市司法局、连云港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十不准”:
一是不准私设办公场所;二是不准私自办理案件;三是不准违规收费;四是不准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五是不准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办理虚假见证、虚假诉讼;六是不准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七是不准超辖区范围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八是不准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九是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十是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凡违犯上述规定者,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暂缓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清除法律服务队伍。(张玉银)
|
|
站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