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首  页 新闻速递 党建报道 机关动态 直击县区 群团工作
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2017/6/6 8:44:16   来源:市检察院             打印本页   

     近年来,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连云港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王庆银、黄友德等人污染环境案
  
   2001年7月17日,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洛美沙星、氟氯溴苯等系列的制造与销售,被告人黄友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韦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友德、韦某某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扬中市德立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0余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庆银处置。被告人王庆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兰将38桶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周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审查发现,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化工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放任企业主管人员将危险物质交由他人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主动引导侦查,将列出详细的补侦提纲,并对取证方式及规范进行指导,成功追诉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
   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庆银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友德、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兰等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
   该案追诉遗漏被告单位并获判,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而成功办理这起人数众多的污染环境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的信心与决心,为建设美丽港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案
  
   2012年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挂靠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对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余量资源开采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的价值为3169406元,造成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费用扩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对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明确扩大部分环境修复费用为124216元。因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并以原告身份,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等三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扩大修复费用。2016年7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胡吉祥、徐焕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同时,禁止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且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上述款项交至指定帐户,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针对生态环境涉刑案件的特点,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追究民事侵权并举,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实践中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惩罚及生态修复赔偿的统一。
   王顺济滥伐林木案
  
   2014年12月19日、20日凌晨,被告人王顺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养殖厂对面王经田家苗圃地内,非法采伐杨树163株,折合林木蓄积为23.8042立方米。经连云港市林业局专家作出生态效益评估报告及修复意见,被告人王顺济滥伐林木行为损害生态环境,造成涵养水源、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修复其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需20715.7元人民币。并出具修复方案,建议通过栽植1940株3年生黑松苗,并保证成活,基本能够修复被王顺济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顺济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715.7元人民币。2016年1月15日,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顺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于2016年3月通过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黑松苗1940棵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6年3月11日,连云区检察院联合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林业局到赣榆区吴山林场,督促、指导滥伐林木的王顺济在检察机关“生态修复林基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态,补植黑松1940株。该案以“补植复绿”方式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强化与生态环境行政监管单位、法院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推动“绿色生态”检察公益保护理念。
   尹宝山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宝山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安排被告人李至友、秦波涛、秦军、李明明、秦新波先后驾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违规捕捞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合计价值830161元人民币,所捕获的水产品均由被告人尹宝山收购。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修复意见,针对尹宝山等5人伏休期间非法捕捞梭子蟹、海蜇的行为,建议放流中国对虾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偿自然资源、还渔于海。根据当时市场行情,按照执法机构查获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折算中国对虾苗数量,共为1365万尾。依照省渔业指挥部2015年中国对虾增殖放流中标价约60元/万尾,约合人民币81900元。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人民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各被告人应放流中国对虾苗数量为:被告尹宝山应放流433万尾,被告李至友应放流334万尾,被告秦军应放流184万尾,被告秦波涛、李明明应分别放流166万尾,被告人秦新波应放流82万尾。放流方式为渔船运输至海州湾海域人工放流,放流时间为2016年4月。判决,被告人尹宝山、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于2016年4月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16年5月11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尹宝山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实施增殖放流,共计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修复海洋生态。该案作为全市首例检察机关生态资源环境公益保护案,首次引入专家论证,聘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技术指导站多名专家组织论证,作出生态修复意见并确定修复方案,成效显著。

站内链接:
2022/6/17 11:39:51
2022/4/24 17:20:55
2021/3/29 11:12:42
2021/3/17 11:09:34
2021/3/16 10:31:31
2018/4/2 15:53:21
2018/3/30 8:35:13
2018/3/29 9:02:04
2018/3/22 9:16:53
2018/3/19 14:48:09
精彩推荐
[图文] 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召开
市司法局举办第一期机关“党建红引领司法蓝”微论坛
市财政圆满完成2023年度市级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东海县机关党支部书记人文素养暨能力提升研修班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联系电话:0518-85811441
苏ICP备05050405号  连备320705015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