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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7/3/8 9:49:44   来源:连云港地税局             打印本页   

     2月2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连政发[2017]20号),对我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执行了整整10年,此次调整是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组织下开展专项工作。调整后,市区原三个等次的划分扩大到五个等次,税额标准也由原来的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变为1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县城仍按三个等次进行划分,但税额标准由原来的3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变为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原赣榆县执行的税额标准因“县改区”此次统一并入市区税额标准体系。税额标准调整的同时,土地等级对应的土地范围也根据我市城镇发展情况和土地市场变化进行了相应变更。
   税额调整工作涉及我市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连云港地税局将此项工作列为全局重点工作之一,协同市财政局做了大量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部门交办的税额调整前期任务。一是科学组织开展方案制定。作为牵头单位之一,联合市财政局,多次召集市国土、规划、民政以及各区财政研究制定税额调整方案,充分考虑我市城镇发展情况和土地市场变化因素,形成了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二是精细测算税收收入变化。梳理全市12668条土地税源登记信息,按照新税额标准和土地划分进行逐条测算,模拟得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体收入变化结果,根据结果再次进行调研论证,听取包括纳税人代表之内的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三是充分考虑税负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将工业类企业用地较为集中的地区归入第四、第五等次,既合理控制总体税负变化,又科学体现税额体系阶梯型的等次变化,落实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控效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新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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