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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
2016/7/15 10:00:14 来源:市法制办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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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出台《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源头上对市政府规章制定和监督等程序作了全面规范。《暂行规定》共8章37条,在内容上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地方政府立法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立法机制;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同时强调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暂行规定》在制度设计中着重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精神。
二是细化规范政府规章起草制定工作。《暂行规定》是市政府规范规章制定程序的基础性文件。当前,由于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要求分别散见于《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暂行规定》从具体操作层面,结合连云港实际,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是严格保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质量。《暂行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规章的内容要求和体例结构要求,从形式上对规章制定工作加以指导;另一方面明确了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备案和监督等各环节的步骤流程,从而提高规章制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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