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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
2015/12/3 10:43:07 来源:市物价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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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改善空气质量,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从2015年11月26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企业征收扬尘排污费。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扬尘排污收费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征收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中也要计收扬尘排污费,但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收扬尘排污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市物价部门核定我市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扬尘排污费的收入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的经费来源,专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市物价部门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具体收费行为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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