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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职工生育保险新政启动实施 |
2015/5/19 9:43:05 来源:市人社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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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5月15日起全面启动实施。新的生育保险结算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就医和待遇结算等方面较之前将有很大变化。
变化之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或者引流产或者实施节育措施的,应当持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变化之二:参保人员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将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报销比例:在市区二级及二级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变化之三:新政进一步细化了妊娠终止的时间分段,并相应增加了计发生育津贴的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同时今后参保人员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另外,新政实施后,对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也可享受护理假10天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津贴。变化之四: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应在异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作为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携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报销。失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变化之五:新政策实施后,对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由于《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在去年10月1日之后至今年我市生育保险新政施行前这段时间,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者引流产或者实施节育措施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其生育医疗费将可按照新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报销,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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