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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o一三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14/5/16 8:51:25   来源:团工委             打印本页   

     各机关团委、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团市委要求和共青团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二○一三年度团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纳标准
   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按《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1994〕7号文)执行,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没有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0.10元,保留团籍的党员可不交团费,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留用比例
   各级团组织收取、留用团费的比例一般为: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额的50%,其余上缴;县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50%,留用团费总额的25%,其余上缴;市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25%,留用团费总额的12.5%,其余上缴(其中高校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15%)。
   三、团费上缴
   各单位上缴机关团工委的团费数额主要依据团员基数进行测算,同时适当参照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请各团组织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并务必于2014年3月31日前交清团费,团费交至机关团工委办公室(市行政中心2120室)。
   四、有关要求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的下一级组织向上一级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团费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纪律和组织制度。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收缴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按期足额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的收缴情况将作为共青团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共青团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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