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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再审案件
2010/12/21 15:39:28   来源:法院             打印本页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持爱民之心、履为民之责、行利民之举。近日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审案件,赔偿款及时兑现,让病榻前的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2005年11月23日15时许,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新浦区港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韩某驾驶的小客车碰撞,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颈椎、颈髓伤、腰1骨折伴脊髓伤,遗留两上肢肌力Ⅳ级,左手不能握拳,两下肢肌力不足Ⅱ级,经鉴定构成2级伤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韩某赔偿损失。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张某系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以农村居民计算,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张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相关损失的主张因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不予支持,判决韩某赔偿张某及被抚养人费。张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不服并申请再审,省法院指令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情,到张某家中实地调查情况,了解到张某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从顶梁柱变成为家庭负担,丧失了生活信心。承办法官目睹此情,多次给张某送去牛奶等营养品,和他谈话聊天,勉励他努力康复训练,不要气馁,重拾生活信心。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被申请人韩某联系沟通,获知在事故发生后,韩某已一次性赔偿张某,家中已经没有多余财物。为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利益,承办法官努力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韩某以房屋抵押贷款并从亲友处筹款,一次性付给张某,张某表示接受,案件成功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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