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物价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新规定 |
2010/11/30 13:50:18 来源:物价局 打印本页 |
|
|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根据省物价局、我市根据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一是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三是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本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王琳)
|
|
站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