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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实施
2009/1/9 8:43:25   来源:劳动局             打印本页   

     《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2008年12月30日出台,2009年1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且明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是指具有本市或者外地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其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独立土石方、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建筑业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造价的1.5‰比例计提工伤保险费,并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建筑业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已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可自愿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还对基金的管理,参保办法和不参保企业的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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