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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
2004/5/9 15:18:32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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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上级对下级的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党政领导同志带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察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为“好”的等次;在 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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