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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 |
2004/5/9 15:17:53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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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的报告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五)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实施办法》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内容
(一)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内容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考核的情况。
(二)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解决的情况。
(三)参加分管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报同级党委、纪委。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年底前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条 不按本制度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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