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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
2008/8/12 9:01:14 来源:药监局 房忠柱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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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近日,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连云港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条件、职责、权力和责任等内容。从2008年8月1日起,先在生产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成熟后将在其它企业推广。该制度主要特点有:一是建立AB角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质量受权人可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受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质量受权人可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委托给相关专业人员。二是建立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追究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质量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健全质量授权人档案。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质量受权人个人信息记入质量受权人管理档案,还将结合监管记入包括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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