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维权时应注意细节 |
2008/3/17 10:46:45 来源:劳动局 打印本页 |
|
|
3月15日,来自连云区荷花社区的李某投诉墟沟某美食广场拖欠其工资。当监察员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或证明劳动关系曾经存在的有效证据时,李某摇摇头,并称出来打工事先和老板谈好就行了,没想到老板会不给工资,这些给立案调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劳动监察关工作人员指出,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投诉人首先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而不应仅是口头叙述。投诉文书应当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同时,劳动者要特别注意,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两年内,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由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另外,投诉前一定要保存好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等,没有合同的一定要保存工资条、饭票、工作牌、出入证、安全证等,这些都有可能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曾经存在的有效证据。一旦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劳动者就可携带相关证据前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市劳动保障局)
|
|
站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