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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机关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职条件》的通知 |
2003/12/29 13:25:39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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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委工发(2001)71号
市级机关有关机关党委:
党和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是党的整个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为了保证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基本素质,切实推进市级机关党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市级机关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党性强,有业绩,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机关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得到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公认。
四、热爱机关党务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署的工作,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敬业、奉献精神。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最高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请设立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位的单位按照以上条件确定专职党委副书记人选,并于10月26日前上报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以便组织考察。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1年10月21日
抄报:市委副书记仲琨、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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