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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10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施 |
2007/7/3 11:02:08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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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其中,在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6月29日召开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今年城镇居民参保不少于29.3万人,其中市区参保人数13.5万人。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我市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41.54万人,其中市区有22.02万人。为了让他们能有医疗保障,我市决定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相关参保方案已经出台。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统筹,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补助80元;城镇低保居民、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财政补助140元。18周岁以下未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参保,其中独生子女个人缴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无收入来源的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其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
令人关注的是,我市将设立大病补助基金,参加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居民、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合计超过1万元的,可申请大病补助。
根据进度计划,8月上旬,市区将完成城镇居民在社区就医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核、验收、挂牌工作。同时,从7月中旬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逐门逐户宣传居民医保政策,组织登记和进行居民个人缴费等。
(责任编辑:唐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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