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政局明确基层窗口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标准 |
2007/6/27 9:18:57 来源: 打印本页 |
|
|
[市民政局 钱卫国来稿] 按照“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要求,通过有效开展行风评议工作促进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近日,市民政局纪委下发《关于在全市部分民政基层窗口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通知》,确定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所)为今年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重点,并进一步明确评议的标准,即。
——婚姻登记机关行风评议标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2、规章制度健全,实行政务公开。
3、认真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严格履行登记程序,依法办理登记。
4、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5、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区分,登记人员与服务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收费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开,有偿服务项目实行群众自愿,没有搭车收费现象。
6、登记工作人员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培训,具备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佩卡上岗。
7、工作人员服务规范、文明、热情、耐心、作风优良。
8、登记场所优雅、整洁,登记服务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方便群众。
9、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完好。
——殡葬服务机构行风评议标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2、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规定。
3、实行办事公开,岗位职责明确,办事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奖罚分明,定期检查。
4、遵守殡仪操作规程,服务文明、规范,无“冷、硬、拖、卡”现象。
5、殡仪场所整洁,殡葬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
6、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强卖、搭售丧葬用品。
7、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佩卡上岗,着装整洁。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
8、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救助管理站行风评议标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单位目标管理。
2、严格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3、实行站务公开,岗位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受助人员求助方便,救助设施完善,生活区卫生清洁。
5、救助服务内容丰富、规范,以人为本。
6、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实施分类救助。
7、建立受助人员档案资料,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有序。
8、积极完成救助管理工作任务,积极协助其他救助管理站的相关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9、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言行文明,服务热情、耐心,业务熟练。
10、社会监督和受助人员投诉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按规定程序反馈。
——乡镇民政办(所)行风评议标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2、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实行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
4、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文明服务,管理规范,能主动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5、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有序。
6、有承办婚姻登记任务的乡镇民政办(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有偿服务项目实行群众自愿。
7、依法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8、廉洁从政,财务制度健全,优待、抚恤等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分配公开、合理,无优亲厚友现象和索贿、受贿现象。
9、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和解决,整改措施得办。
(责任编辑:马玉青)
|
|
站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