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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基本医保年内实现市区城镇居民全覆盖
2007/5/18 9:46:41   来源:             打印本页   

     5月17日,《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该保险的启动,使我市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都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20元;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纳60元。
  
   18周岁以下未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参保,其中独生子女个人缴费可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由该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多子女的,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补助。
  
   就医方式:社区首诊、定点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为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此账户只能在指定的首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和继承。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每年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个人意愿,参保人员在每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可重新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诊疗项目执行。
  
   因病情需要需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需转外地就诊的,由本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具转诊手续,报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转外地就诊原则上只限北京、上海、南京的一所三级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外审批手续,居外期间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审核报销。
  
   报销额度:年度内符合规定最高支付3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因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3万元。
  
   该政策鼓励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凡连续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4万元;满5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标准为5万元。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
  
   大病补助:针对参保的困难家庭
  
   为了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我市将设立大病补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社会募集50万元等。
  
   参加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或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城镇居民,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对象,可申请大病补助。
  
   其中,补助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大病补助。大病补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全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大病补助。大病补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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