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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这些组织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直属局和直属经济管理机构,以及各人民团体;省、市、自治区国家机关的厅、局,以及各人民团体;省辖市国家机关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州(地)、县(市)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政法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
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和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应在批准它成立的党和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组成员应在非党组织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中指定。因为他们了解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便于担负起在有关组织中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任务。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一般不宜吸收中层干部或其它党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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