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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要使党内选举真正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必须做到:
1)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
2) 候选人名单要由有关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之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3)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以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比较大的选举余地。
4)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党组织应当对所推荐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际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还可以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做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5) 选举人有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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