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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对选举工作有哪些新规定

 

《暂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过去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是, 代表资格审查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并由其向代表大会作审查报告。从实践看,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这一任务实际上是由上届党委完成的。因此,《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按照党章规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等额提名;委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考虑所有委员都作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进行选举。

 

三是关于如何确认当选的问题。党的十三大以前,党内选举办法规定,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当选。由于这一规定难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普遍反映不合理。党的十三大是采用候选人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当选的办法进行选举的。但这个办法在基层实行,也有困难。根据各地意见 《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样,既考虑到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时,少数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选举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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