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要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党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觉悟程度,进一步了解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谈话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入党动机的教育,向他提出要求和希望。审批时,要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认真听取谈话人的汇报和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通过审查,确认申请人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方可批准入党。如果发现某些问题没弄清或入党手续不完备,应在弄清问题和手续完备后,再讨论决定;如果发现申请人不够入党条件,则不能批准入党。如在一次会议上同时审批几个人入党,则要逐个地认真审查、讨论和表决,不能采取念几个人名单,一次表决通过的办法。在支部上报后,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审批,不要拖延。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
临时党委是为完成一定时期内的一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也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
党总支能否批准接收党员,要按下面情况办理:
(1)本单位设有基层党委的,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因为这些单位党的领导机关是本单位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同党支部一样,都是党的支部组织。但是,在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新党员时,党总支应签署意见。
(2)在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少数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该单位的党总支方可审批接收党员。各地在具体规定哪些党总支可以审批接收党员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