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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的入党问题

 

2.直系亲属中有被关、管、杀的人的入党问题

 

3.“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人的入党的问题

 

4.违反计划生育的人的入党问题

 

5.有过宗教信仰的人的入党问题

 

6.被开除出党,劝其退党和自行脱党的人重新入党问题

 

7.文盲能否入党的问题

 

8.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的问题

 

 

10.大、中专学生的入党问题

 

11.个体劳动者入党的问题

 

12.“两户一体”中的先进分子的入党问题

 

13.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问题

 

14.侨眷、归侨的入党问题

 

15.调离单位或借调在外(含下乡工作队员)的积极分子的入党问题

 

16.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者的入党问题

 

17.临时工的入党问题

 

18.追认党员

 

1、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的入党问题

 

对于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如在解放战争年代被捕、被俘后,有自首或轻微的变节行为,归队后作了交代,经长期的斗争考验,一贯表现较好的;反动党团组织的一般成员,没有罪恶的;特务外围组织的一般成员,参加时间短,没有什么活动的;还乡团、

警察、宪兵;特务控制的武装部队和政治性土匪集团和一般成员,参加时间不长,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只要他提高了认识,向组织上作了交代,组织上作了结论,本人积极要求入党的,又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应不影响其入党。不能因为有了一般历史问题,拒绝他们的入党要求。

 

2、直系亲属中有被关、管、杀的人的入党问题

 

对申请入党的直系亲属中有被我人民政府关、管、杀的,应根据其家庭出身看本人,历史看现实表现的政策,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既不要不加分析,不看表现,一概以本人的家庭有问题而拒绝其入党;也不要未经认真地考察,轻率地吸收到党内。经过党组织的考验,一贯表现好的,对其被镇压、被判刑的直系亲属,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划清了界限,确实是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入党。

 

3、“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人的入党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是发展党员工作中政治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把发展对象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人的入党问题,历史地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不看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犯错误,而盲目发展。要严格区分“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惩错误的人的界限;犯一般性错误的人与说过一些错话、办过一些错事的人的界限。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本人已作了检查,群众已经谅解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一直表现较好,确实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不认识、不检查,不具备条件的,或者问题没有查清的,坚决不能发展。要严格防止“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混入党内。

 

4、违反计划生育的人的入党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根本大事。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更应该自觉地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入党问题,要严格掌握,在短时间内不能发展。经过较长时间的教育考察,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提高了认识,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如果多次教育帮助后,仍不执行计划生育,一面又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党组织不应发展他入党。

 

5、有过宗教信仰的人的入党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是信仰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先锋战士。因此,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凡是笃信宗教的人不能入党。但是,如果入党前曾信过教,后来确实同宗教实行彻底决裂,本人积极要求入党,各方面又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6、被开除出党,劝其退党和自行脱党的人重新入党问题

 

 

凡是党员犯了错误被开除,或因其他原因劝退、除名的,要求重新入党,基层党组织必须慎重处理,严格掌握。

 

 

(1)凡是被清除出党的,不能重新入党

 

 

(2)党员因犯了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出党的,经过长期的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党员条件,本人又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入党。

 

(3)党员所犯错误十分严重,被劝退出党或被除名、作自行脱党处理的,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本人又申请入党的,可以重新入党。

 

凡是重新入党的人,其党龄一律从重新入党之日起计算。

 

7、文盲能否入党的问题

 

为了改善党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中组部提出,今后农村发展新党员,文化程度一般要在初中以上;城市发展的新党员一般要有高中以上文化;文盲一般不发展。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该坚决贯彻这个精神。但是“文盲一般不发展”,不是绝对要发展。由于不同地区、行业和单位,群众的文化素质状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具体执行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如果基层党组织要发展低于上述文化要求的同志入党,应事先向上级党委说明。发展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入党,要向市委组织部请示。

 

8、私营企业主入党的问题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性质就决定了不能吸收有剥削行为的人入党。而私营企业主雇工经营,是一种剥削行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有的私营企业主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欢迎他们在政治上的进步要求,同时向他们解释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理由。已经是私营企业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已经蜕化变质的要开除出党;对不合格的,要劝其退党或除名。

 

9、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的问题

 

注意吸收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是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了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把一大批优秀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改善了党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党的战斗力。应该说,党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党员队伍文化知识水平低的状况,还要继续改善。这种状况不根本改善,党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强调,要重视培养、吸收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当然,重视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优秀知识分子入党问题,而是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共中央的通知精神,在加强在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优秀知识分子入党工作。不管是发展工人、农民入党,还是吸收知识分子入党,都必须坚持党员的标准,其目的都是为壮大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

 

10、大、中专学生的入党问题

 

较多地注意在高等学校、中专的学生中吸收党员,解决学生党员很少的状况,是目前高、中等学校党的建设中一个必须注意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要抓好学生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上党课、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及各种形式的短训班,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端正入党动机,解决思想是入党的问题。

 

其次,坚持党员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根据学生特点,注意吸收那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分配,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优秀学生入党。

 

第三,要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学生党员的战略意义,把在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抓成效。

 

11、个体劳动者入党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个体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的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应与国有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他们中的先进分子,积极要求入党而符合党员条件的,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吸收入党。

 

12、“两户一体”中的先进分子的入党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中出现了一批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注意在他们的先进分子中间发展党员,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阵地,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两户一体”中先进分子要具体分析,不能一看挣钱多的就认为都是先进分子,就可以发展入党,更重要的是看他有没有为事业而献身的精神,能不能为社会造福,是不是带领和帮助群众共同致富,政治上有没有入党要求,符合不符合党员的条件。总之,从“两户一体”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而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

 

 

13、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问题

 

 

对民主党派的成员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应根据规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民主党派一般成员入党,一般情况下,只要他们确实是志愿要求入党,而且又真正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考虑吸收他们入党。手续按党章规定办理。担任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领导职务的,其入党手续,应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对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负责人,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的负责人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以及地市县一些声望较高的民主党派负责人(正副主任委员),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的入党要求,如个别需要吸收入党时,属中共中央管理范围的,首先征求中共中央统战部和中共中央审批;属于地方各级党委管理范围的,首先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和组织部的意见,办理后,报中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或地、市、县委审批。

民主党派成员入党后,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仍可参加原党派的工作,但必须编入中国共产党的支部和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14、侨眷、归侨的入党问题

 

 

对于积极要求入党的侨眷、归侨、应和国内其他人一样按照党章,积极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对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要作阶级的具体分析。有些情况,可以抱着积极、认真的态度,绝大部分人的情况是可以搞清楚的。怕负责任而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是错误的。

 

 

15、调离单位或借调在外(含下乡工作队员)的积极分子的入党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单位,原单位的支部应把他的入党申请报告等材料转到新单位的党组织,并负责介绍情况,提供意见,以便新单位的党组织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入党积极本人认为必要,也可以重新向新单位的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党支部在收到借调来工作的同志的入党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向他的原单位反映。在培养、教育上,应同样给予关心。在借调结束后,应将这些同志的表现和优缺点详细地向原单位党支部作介绍。

 

借到外单位帮助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可向本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也可向借调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双方单位的党支部都负有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

借到外单位帮助工作的同志,时间长达两年的,可由借调单位负责对该同志的培养、教育、考察,在准备发展他入党时,借调单位党支部应征得原单位党支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借调单位党支部可发展借调人员入党。

 

借调时间不到两年的,不应由借调单位党组织做发展工作,原则上仍应由原单位党支部负责。

 

16、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者的入党问题

 

即将退休和已经退休的同志,只要本人申请,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退休职工要求入党,应该向现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党组织提出。

 

17、临时工的入党问题

 

一般来说,临时工由于不是正式工人,现在单位的党组织不宜发展他们入党,但是可以接收他们的入党申请报告,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报告以及表现情况,转给原单位的党组织,由原单位进行考察和发展。原单位党组织在考察这些同志入党时,应事先主动征求现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对于有的临时工在现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表现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现在单位的党组织也可以发展他们入党,但要征求他们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18、追认党员

追认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慎重的事,必须严格掌握。一般来说,只有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或有教育意义的人,方可追认党员,追认党员时,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经省一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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