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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党籍是党的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在党的七大以前对某个党员有重大疑问尚未查清,既不便留在党内,又不宜开除党籍时,则对其采取停止党籍,进行审查的措施。查清疑问后,确是有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者,开除其党籍;其他则根据不同情节,或恢复其党籍(停止党籍期间仍算党龄),或允其重新入党。被停止党籍期间,不享受党员的权利,但党组织可以分配他担任一定的党外工作。现在通常已不采取这种组织处理方式,但对因私事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党员,他们出境后,则停止其党籍。这种停止党籍,其性质与七大前的停止党籍,是不相同的。1941年5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一份电报中指出:当时党内执行的党纪处分有八种,其中第七种为停止党籍。七大通过的党章没有把停止党籍规定为党纪处分。
恢复党籍是指对脱离党组织关系的党员恢复其共产党员资格。恢复党籍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查明脱离组织关系的原因及其后的表现,只有符合下述条件者,方能恢复党籍:(1)经查实过去确已被党组织批准为党员或预备党员;(2)因某种客观原因被迫脱党或错被开除党籍;(3)脱党后一直表现较好,目前又确实符合党员标准。恢复党籍,由基层党委受理,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批准。恢复党籍者,不必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党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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