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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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